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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州市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2-06 00:00:0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连州市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连州市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房改办(财政局)反映,联系电话:6678821。

  

 

                           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6

 

 

连州市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

 

 

为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不断满足广大干部职工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案。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意义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是: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与实行职工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办法相配套,提高职工购买住房时的支付能力,由职工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安居房解决住房问题,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转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货币工资分配,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从根本上适应广大职工的合理住房需求。

(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义: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将有利于加快解决广大职工的住房紧缺问题;有利于消除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形成的效率不高、分配不公、以权谋房等弊端;有利于合理引导个人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活跃与发展,形成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有利于加快整个住房投资、建设、分配、管理、融资、供应、流通等体制的综合配套改革,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要立足住房分配机制的转换,促进与住房相关的其他方面的综合配套改革,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住房运行机制。

(二)要贯彻按劳分配为主体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保障职工基本居住需求的前提下,根据每个职工在一定的工作时间里和工作岗位上为社会、为本单位所作的贡献,合理分配用于个人住房消费的资金数量。

(三)要体现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住房资金的原则,在核定职工工资中现有住房消费资金含量的基础上,根据住房价格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在增加给个人用于住房消费的资金数量。

(四)实行货币分配对职工发放住房补贴。补贴总额原则上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单价与职工负担额之差,乘以职工本人住房标准面积的一半计算。职工负担额为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

三、本方案的实施范围

(一)实施单位:全市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实施对象:本人及其配偶均未享受过任何住房优惠的干部或职工,主要包括:①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集资建房和政府认定的住房补贴的。②购、建私房时未享受过一次性补助(资金、地价、材料等方面)或其它税费优惠的。

四、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做法

(一)本方案实施后,单位对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每月按其本人职务发放住房补贴,由其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单位不得再按本方案实施前的成本价售房政策和房改租金政策,向其出售出租公有住房。

(二)凡已按现行房改租金计租租住公房或入住单位集资房的职工,不得再领取住房补贴。

(三)2000年1月1日前已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可按现行房改租金计租,但不得领取住房补贴,如领取住房补贴,从领取之日起,按成本租金计租。住房面积标准内的租金超过职工家庭领取的住房补贴和原由个人支付的租金之和的部分,可免交。超标准面积部分按商品租金计租,并不得减免。

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按照租售比价趋于合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

五、住房货币分配的形式及标准

(一)住房货币分配采取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形式,把住房补贴总额按规定年限分摊到每个月,按月发放补贴年限累计为15年,即180个月。

公式:补贴总额=(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房的平均单价×标准面积)-(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房平均单价×标准面积×25%)÷2

(二)根据测算,我市各级职务人员每月住房补贴标准如下:

股级以下:120元/月

科级:136元/月

处级:160元/月

(三)已购公有住房未达到本人职务住房面积标准的,也可按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标准,对其差额面积部分实行住房货币补贴。差额面积住房补贴的个人级别面积,以1999年12月31日前所任职务级别为界,以后所任职务级别不作为差额面积住房补贴的依据。

差额货币补贴的领取办法:未达到省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差额货币补贴,应按夫妻双方中各自职务的住房面积标准在单位领取;因职级变动而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差额货币补贴,由职级变动的职工在单位领取。差额货币补贴可一次性领取,经济困难的单位,也可分几次领取。

差额货币补贴的计算,即本职务级别的月补贴乘以180个月除以级别标准乘以差额面积。

公式为:差额面积货币补贴总额=级别月补贴标准×180个月÷级别标准面积×差额面积差额面积=级别标准面积-现住房面积。

(四)凡经职改部门评定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被使用单位聘为中高级职务的技术人员,享受同级干部职务的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可享受在部队职务的住房补贴。

(五)住房补贴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住房价格情况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时间和幅度,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发放住房补贴的起始时间:新参加工作人员以进入单位工作的次年1月份;其他人员为房改办批准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次月。

(七)在2000年1月1日,即国家全面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之日前死亡的职工,不参加住房货币分配。2000年1月1日后死亡的职工,可视其死亡前的工龄长短情况,按政策规定补发相应的住房货币补贴。

(八)一户职工家庭已购买了房改房,并已达到房改当事人住房级别面积标准的,无论其配偶一方是否有享受工龄优惠,夫妻双方均不能再享受其他住房补贴优惠。

(九)过去私建(购)住房,享受单位提供给予了地皮或部份公款资助等情况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1、私建公助和私购公助的住房,或购商品房时单位给予了一定的优惠,不论公家当时补贴了多少,这些职工可视为已提前享受了货币补贴的优惠,不应再享受住房货币补贴。

2、房改面积未能达到级别面积标准,单位在实施住房货币分配前已自行补偿了一定款项给住户的,也不再享受货币补贴。

3、集资建房未达级别面积标准的,可与房改房同等待遇,可相应给予差额面积补贴。

4、有私房未达标准面积,又购买了公房,计价时公房和私房两房合起来计算标准面积,导致职工享受的房改标准面积不达标准的,实行缺多少面积就按现行住房货币分配政策给予多少的差额面积货币补贴。

(十)住房补贴原则上不直接发给职工个人,由单位每月自发工资之日起10日内将职工的住房补贴存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在受托银行开设的“职工住房补贴专户”。

六、住房补贴的管理办法

(一)住房补贴视同住房公积金,由市房改办管理,受托银行承办有关的金融业务。

(二)各实施单位应按规定的归集渠道在本单位储存住房资金的银行,以职工本人的名义在银行开设住房补贴专用账户,每月自发工资之日起,10日内将职工的住房补贴存入其本人账户,并自存入之日起,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算利息,实行专户存放,专款专用。

(三)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购买住房时,可凭购房合同向市房改办申请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款额不足的,可按规定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

(四)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承租住房时,可凭房屋租赁合同,每半年向市房改办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用于交纳房租,期限为15年。

(五)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职务发生变动的,从变动职务的次月起,按新职务计发住房补贴至累计15年满止。

(六)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在市内调动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从本人办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数额等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新工作单位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

(七)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本市(含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原工作单位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本人可一次性提取,并向原工作单位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八)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如本人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可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如未重新参加工作,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或购买租赁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

(九)职工离退休前未使用过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离退休时如果未领足规定年限的住房补贴,原工作单位应继续按月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务待遇发放住房补贴至累计15年满为止,工龄不足15年的按实际工龄计发补贴。

(十)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合法继承人一次性提取;已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的,由其继承人偿还贷款本息。

(十一)属我市的在编职工,被派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按本市的住房补贴待遇进行补贴。

七、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一)资金的来源:

1、财政纳入预算、原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房租补贴的资金。

2、行政、企事业单位自筹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

3、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

4、出租公有住房的租金收入扣除维修支出的部分。

5、行政、事业单位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预算外资金。

6、企业的自有资金和公益金,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可在成本中列支。

(二)其它资金来源。

无力发放住房补贴的企、事业单位,应向市房改办报批缓发补贴的申请报告,待经济效益好转时,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八、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挂购,凡未实施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批准享受住房补贴。

九、组织领导

(一)住房货币分配是对几十年来形成的旧的住房制度具有根本意义的重大改革,所要解决的是住房体制转变中的深层次矛盾和关键性问题,有很大的难度。因此,必须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这项改革。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服从改革大局,互相配合、协调运作,各战线、单位要健全机构,充实人员精心组织好住房货币分配的工作。

(二)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学习有关文件、带头更新观念,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意义、原则、基本政策等等,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积极支持和参与这项改革。

(三)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住房货币分配的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侵占国家、集体利益的要严肃查处。

(四)对享受“货币分房”住房补贴职工个人,各单位和市房改办(在购房申请贷款时包括受托银行)都必须认真审查,核对职工的住房档案资料,发现有错误之情形必须立即纠正。对故意假报瞒报的职工个人及有责任的单位予以经济处罚。

十、本方案由连州市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向连州市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以便综合意见,完善修订。

十一、本方案属财政统发和财政全额核拨工资的离退休及死亡人员,以及参加此方案执行的企事业单位的人员,由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统发工资和财政全额核拨工资的在职人员和差额面积补贴的人员视我市实际财力择时启动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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